今日说“法”

浏览:0次 | 发布时间:2019-03-12 
    这两天“见义勇为男子被刑拘”这样的新闻标题在我的手机上方多次飘过,点开之后才知道这是最近在微博上刷屏的新闻了,起初我大概浏览过后感到非常气愤,然后在看到当事人最后被免于起诉后才有所安慰,然而总觉得感觉不是很好。之后又在微博上看到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的帖子后,我才发现自己的法律意识多么的薄弱,对于司法是多么的无知。
    事情的经过简单重复下,一位赵姓男子在家中听到楼下有人呼救,下楼看到一位男子正在殴打一位女子(女子声称强奸未遂,但警方通告中并未表明),于是见义勇为制止了施暴男子,过程中踹了对方一脚。事情过后三天,赵姓男子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声称施暴男子被踢中腹部后造成二级重伤并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这起事件的过程了,我记得当时看新闻的时候,因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请求提请公诉或提起自诉”这句话心中腹诽“这说的难道我还自己再告一下自己嘛?”。然而看完评论后我才知道是真的需要再“告一下”。
    新闻下面的评论中有位法律人士的回复是这样的,首先,不起诉并不代表无罪,意思是检察院只是不起诉你,至于你有罪没罪那是法院的事,和我无关,所以为了证明你没罪你还得自己提起公诉或自诉,否则作为二级重伤仍在打麻将的那位“受害者”还是可以上诉提请民事赔偿的。另外,以现在的状态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是合法合理的,对他作出的刑事拘留就不存在过错,因为你不一定没罪啊,那刑事拘留的案底可能会留在档案里,影响相当严重,你以后就只能和高铁飞机说拜拜了,甚至银行卡都不能使用。
    看到这里,我内心极度不适,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缺失心中黯然,假如在我身上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肯定不会想到那么多,看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还以为还我清白了呢?再阴谋论一点的话,就会想为什么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移送检察院过时未受理的情况下又改变罪名再次移送检察院呢?(在当事人被拘留时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但过时未受理,后改以过失致人伤害罪移送,检察院才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简单理解是我公安机关没错,我认为你有罪,只不过检察院不起诉而已,否则我岂不是还得向你道歉....)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实际生活中我们却并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毕竟打官司在很多人眼里都很遥远,现在想想在学校度过20年,除了大学学法律的,都跟法盲差不多。虽然心中感触良多,但让我真的去学习法律那也不现实,但有了今天的了解和思考,在遇到司法事件的话能多想一想,也不失是一种收获。(李珍)